南通张女士通过联盛律所免费热线来电咨询“关于租赁期未届满,想提前退租”的问题。邱春梅律师先对张女士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、内容、租赁合同的履行等进行了解,了解到张女士租赁房屋的期限为一年,合同签订后,预交1个月租金的押金,并已支付一年的租金。2022年春节后因疫情原因,致使其无法继续经营,故其于2022年3月底向出租人提出即时起不再租赁,一个月押金之外再额外承担一个月租金,即要求出租人将租金余款退还,出租人不予理睬。
因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违约责任即为承担一个月租金,故肯定张女士协商方案,另建议:对于出租人拒绝沟通的态度,建议其向出租人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,必要时提起诉讼;因涉及租金两万元左右,张女士不愿意通过前述方式解决该问题,故再建议加强与出租人的协商沟通力度,鉴于其系通过中介租赁该房产,或可继续请中介帮忙一起与出租人沟通租赁合同解除事宜,必要时再做出些让步。 随着各地防疫形势逐渐好转,各行各业都开始做好复工复产的准备工作。一边抓防疫、一边抓生产逐渐成为当下社会生产工作的主旋律。为进一步配合做好企业复工工作,促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,联盛律师各办各分所将持续开通免费法律服务热线,以专业素养和细致服务帮助企业打通有序经营脉络,为工作和生活回归常态化提供法律支持,免费热线咨询中的典型案例也会在公号中陆续刊出。
因疫情封控导致门店暂停营业,营业额骤降,作为承租人是否可以不可抗力向出租人主张提前解除合同。
因疫情封控导致门店暂停营业,营业额骤降,作为承租人是否可以不可抗力向出租人主张提前解除合同。 目前来看,第一、承租人因为疫情及管控措施导致客流和收入骤降为客观事实,但是否因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存疑,且较难予以证明;第二、无锡地区出台较强管控措施的公告始于2022年3月初,到目前为止接近一个月,与合同时间一年相比较并不属于较大比例,难以据此主张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。 但是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条、《九民会议纪要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,承租人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,但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。同时,由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,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可以减半承担
疫情期间,判决书延迟送达至企业负责人,企业是否可以主张因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,要求上诉期的延长或者认定送达无效。
不可以不可抗力主张上诉期延长或送达无效,因为法院送达过程没有问题,是公司内部原因导致决策人接收到判决书时间延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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